(22)类似的见解在魏某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23)中有更精彩的表述。
代表兼职化、机关临时化、工作节日化、主体助手化的人大组织自身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造成人大在整个国家的权力关系中权力边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名不符实的一个重要原因,23这同样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进入专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机构 权力关系 。
通常议会与内阁合一,内阁成员一般是议会议员,首相或总理就是议会多数党领袖。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9 显然,以法国为代表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则是总统在国家权力关系和结构中处于中心地位但又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政体。我们既已确认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我们的国家政权建设工作,首先就要弄好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5 值得一提的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在1982年宪法修改期间,武汉大学何华辉教授撰文讨论《宪法修改草案》中的我国政体问题时使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概念,他写道:我国的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可是我们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早就公开地宣布过,我们是主张集中制的。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我国《物权法》在其第五编中独立成编且作专章(第19章)确立了占有制度,用五则条文原则性规定了占有的法律适用(第241条),权利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第242-244条),以及占有保护(第245条)问题。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一种财产秩序,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章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三、存量违章建筑的保护法益在目前法律规范框架下,对于实在情形下的违章建筑,如第一种情况的增量违章建筑、处罚时效内第三种情况的存量违章建筑、不能举证证明政府默许下第五种情况的违章建筑等,当然应该依据现行法律规范予以处理,自然也不能按照前述规则予以具体认定和处理,显然也不能依据《物权法》第13条规定以原始取得方式设立所有权。
④形成违章建筑之原因。《征补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也宜确定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公告之日。2、违章建筑的主要表现形式2011年8月26日在北京紫光国际交流中心B2举办的新征收条例与违法建筑研讨会(以下简称2011年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对违章建筑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总结,可概括为如下八种情形:(1)第一种情况,未经批准、无证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确属违章建筑的。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也应按照第二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依本条文义,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其第一顺位之行政处罚系责令停止建设,然后再区分有无可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之情形而作不同的处理。
因此,在具体认定和处理上,将存量违章建筑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既是基于对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的考量,也是对违章建筑占有人占有利益在法律上的保护,更何况拆迁征收本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需要慎重为之。更何况,在部分农村,建房不领照、权属不予登记、政府不予答复等现象尚属常态。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和《指导意见》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对于违法建筑,我们可以定义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现实中,诸多立法和执法人员习惯地将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混为一谈。
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无论是补正建设手续,还是自行拆除或强行拆除,从现行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来看,其均系基于进行建设这一行为而制定的。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该等占有所体现的占有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也给予了合法保护,如法释[200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比例原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也是对行政机关审慎善意行使权力之要求。
对于这个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如果在处罚时效内,当事人应承担政府默许的举证责任,自然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2)程序正当所谓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7)第七种情况,棚户区。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即出租人不能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即便签订了租赁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在认定和处理违章建筑问题,政府部门也必须依法且正当,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乡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该种情形的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期间应从时间节点溯及至违章建筑的原占有人的建成之时。
而且为拆迁征收之目的,应本着市场价值公平补偿原则和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更应该考虑被拆迁征收人的权益而不能仅仅从房屋本身来出发。对于存量违章建筑,依现行法律规范当事人对该等违章建筑虽不享有本权(所有权),但因其实际的管理和控制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占有关系,这种占有为我国《物权法》所保护,并禁止他人对该权利予以随意侵犯。
以及⑤现所有者是否系违章建筑的搭建者。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中,未使用违章建筑一词而采用违法建筑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其后出现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相关条款之中。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在拆迁征收实践中,拆迁征收人往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按是否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来判断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拆除或者是否应当给予补偿,这是有失偏颇的。③当事人主观上的认识。(7)第七种情况为棚户区。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而不予追究,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作者简介:专职律师,法学博士,国际注册高级法律顾问师 进入专题: 拆迁 征收 违章建筑 违法建筑 认定处理 。
对于因后者造成的违章建筑,有当事人规避法律造成的,有政府部门不作为造成的,也有当事人和政府部门共同促成的,宜按照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原则(详见下述),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行政、符合行政目的、一事不再罚等行政法律原则,严格遵照行政处罚时效妥善进行处理。(5)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渡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则这种损害应被尽可能地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平衡和比例。
第5条进一步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该项规定即借鉴了正当程序这一已成为国际范围内普遍公认的行政法和宪法原则。
(5)第五种情况,当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但是政府默许。《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适当补偿为宜。
这两项原则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明确的依法行政的两项原则,应当贯穿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查处的全过程。(3)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在城乡拆迁尤其是农村拆迁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当事人对于房屋建造行为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并不知晓。
(1)符合行政目的认定和查处违章建筑,在任何时候只能是维护城乡协调发展的手段,而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行政目的,尤其是成为拆迁之目的。正如姜明安教授在2011年研讨会上所言建房子是不是一次性的?我认为应该是一次性的。
(1)规范属性《城市规划法》等规划法律法规,是为了加强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目的而制定的,是我国城乡规划与城市建设中指导性法律文件,但并非禁止性规范,对其违反,并不必然导致违章建筑的拆除。该条同时规定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且其必须履行积极管理作为之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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